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六盘水市民政局电子公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保障电子公文传输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民政局电子公章专用于以六盘水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 六盘水市民政局电子公章由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制作、复制。
第四条 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章由局办公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用印,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六条 电子公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六盘水市民政局主管领导,并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补做手续。
第七条 电子公文履行行文、审核、签批手续后,才可以由发文责任人到局办公室办理加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六盘水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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