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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做好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做好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城乡基层民主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村(居)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六盘水,从而促进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增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工作紧迫感,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把这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实。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城乡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2、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违法必纠的原则;3、坚持按规定程序、步骤和要求进行选举的原则;4、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5、坚持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要在10月份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要确保按照省规定的时限,即在2008331以前全面完成村(居)换届选举任务。全市各级要通过严格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优化村(居)班子结构,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认真做好选举前准备工作,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另行文),并在市民政局设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各县(特区、区)务必于2007930日前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务必于20071015日前建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二)认真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本《方案》是在征求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各县(特区、区)、各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并于2007930日前正式形文下发执行。各县区指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更为具体、细化的选举工作方案,各地选举方案应遵循本《方案》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乡镇、街道的选举方案需报县级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批后才能实施。乡镇、街道应指导村(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并培训县级换届选举工作骨干之后,各县(特区、区)党委、政府要立即召开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省、市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规定,全面部署本地换届选举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采取出动宣传车、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和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四)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加强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各县(特区、区)要在20071031日前完成县级和乡镇选举工作人员及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制度等,使培训对象能够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掌握选举程序、步骤和要求。

(五)安排选举工作经费。市、县、乡各级财政要根据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按照 《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落实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本村负责,对确有困难的村,由县(特区、区)及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

(六)做好换届选举前村财务审计工作。各县(特区、区)农业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在选举前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原则上要求在1031号以前完成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审计结束后张榜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开展社区整合和并村的地方,务必在1031日前完成整合和并村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八)做好换届选举证书、表册及换届选举建档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安全地运输、保管和组织发放换届选举当选证书、文件资料及相关表册,各级尤其是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村(居)委换届选举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按照要求认真抓好选举的每一个环节,实施好选举的每一个工作步骤

(一)做好选民教育和选举发动工作。选民教育和选举发动工作的目的是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及选举的方案、意义、时间、方法、程序、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选民。

(二)民主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三)选民登记。各地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四)候选人提名。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各县(特区、区)可结合实际扩大“海选”面,要在上一届实施“海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海选”村的数量,并成功实施“海选”。

(五)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六)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七)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八)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上届村(居)委会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村(居)委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及设施、固定资产、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移交手续。

四、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

(一)建立完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县、乡及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指导和帮助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妇代会、共青团、民兵、生产福利、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教科文卫、计划生育及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机构。

(二)做好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建章立制工作。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指导村(居)委会在 30 天内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规民约、村(居)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来信来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民主评议村(居)干部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委工作和明确村(居)干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做好新一届村(居)党建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指导、督促抓好城乡基层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村(居)党支部及党员的管理及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培养党员和发展党员的工作,进一步推进“五个好”村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

(四)做好新一届村(居)干部培训工作。市、县各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及时对村(居)干部、村(居)组干部、村(居)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居)民代表进行法律法规、理论政策、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五)继续指导和推进新一届村委会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及民主法制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和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六)继续指导和推进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和深化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五、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做好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各级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有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以及信访等权利,民政、信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阅审,认真负责及时地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态度粗暴,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

六、及时检查并进行工作总结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县(特区、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居)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各县(特区、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 2008 4月底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市指导小组办公室在 2008 5 20 日前将全市的工作总结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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