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六盘水市民政局。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许可程序:市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市民政局审查→作出决定→市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送达。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清算报告书。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
格式文本:采用格式文本。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无。
收费标准:1、登记费100元/件;
2、社会团体公告费50元/件。
收费依据: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6)1602号;
2、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黔民社团(91)254号。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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