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民政局,各市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各市级民间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 2007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所有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年度的检查。2007年7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不参加本年度检查。
二、年检方法
1、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业务主管单位完成初审的年检材料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审定意见。
3、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年检工作同步启动,并于2008年5月25日前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工作总结。
三、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1、2007年度工作总结和2008年度工作计划(一份);
2、各民间组织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要求,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对民间组织资产负责表及业务活动表的审计意见)(一份);
3、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4、各民间组织秘书长或会计人员要求参加培训的结业证书;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6、一年未参加年检的民间组织须报书面说明情况,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民间组织应当在报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不来办理注销手续的,将予以撤销。
联系电话:8261508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间组织 年检工作 通知
抄送: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六盘水市民政局
六盘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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