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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民政局采取六项措施落实农村低保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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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水城县民政局 撰稿: 审核:罗  轲  责任编辑:赵才军  发布时间: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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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省第十二次民政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作出了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决策,县委、县政府为把这项关注民生,惠及百姓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听取了全省、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对如何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行了专题研究,作出了全面部署。通过调查摸底和上报,省、市民政部门认定,2007年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共有28652户75739人(保障对象占总人口的10%),其中一类2829户3357人;二类7613户190 52人;三类2910户7388人;四类11620户34345人;五类3680户11597人。通过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看,全县的农村低保工作运转正常,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尤其是在今年的严重雪凝灾害中,未出现非正常情况,这充分说明了农村低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和遭受严重雪凝灾害的袭击,致使部分农户返贫。为使返贫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省政府又作出了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核查的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核查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农业、统计、扶贫、审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机构,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其它领导配合抓,各级各有关部门参与抓,为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精心组织。县政府制发了《水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水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方案》,为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各乡(镇)均制发了《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措施保障。    

  二是搞好培训,掌握政策。为使全县从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人员掌握政策,吃透精神。2008年4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全县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对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时间、程序、要求作了统一安排;对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规定5月15日前各乡(镇)必须完成核查工作汇总上报县,5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市;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业务培训;对农村低保核查的操作程序、核查对象、表格填报等作了专题讲解。会后,各乡(镇)又分别组织召开了乡(镇)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会议,对全县372个村1000余名村干部和部分乡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

  三是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我县农村特困群众底数,是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为此,县、乡(镇)紧紧抓住核查工作的两个重点,即:摸清核准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群众底数;对去年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结合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要求,采取入户核实、邻里访问、村委会集体研究等形式,对全县范围内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同时要求县、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核准农村困难群众底数。

  四是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实行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调查核实家庭实际收入、群众评议、张榜公示、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低保对象的核查必须集体核算、集体评议、集体审批。使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一个不能少,不符合的一个不能多,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是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配套资金能否落实是这项工作能否持续开展的核心问题。为使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县委、县政府按照省、市、县7:1:2比例,落实了县级配套资金,全县2007年第三、第四季度和2008年第一季度农村低保金2045万元(其中省级每季度配套477.16万元、市级每季度配套68.17万元、县级每季度配套136.34万元),每季度人均补差90元。省级下拨工作经费4万元、县级解决工作经费2万元。2007年8月3日在发箐乡举行了水城县农村低保金首发仪式,其余32个乡(镇)在发放低保金时都举行了规模不等的集中首发仪式,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农村低保工作的力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和民政部的要求,全县发放第一季度农村低保对象临时性生活补贴340.8255万元(每人每月15元);发放提高生活标准补助227.217万元(每人每月10元)。

   六是强化监督、安全运行。工作中实行了“三公开”,保证了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向核查对象公开。将低保政策、保障标准、补助金额等,向核查对象公开。二是向村民公开。对村级核查评议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由村委会进行第一次公布;乡(镇)审核后,又将低保对象名单、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进行第二次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向社会公开。县级审批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将工作标准、工作内容、程序等向社会进行第三次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在低保金的发放过程中明确规定必须由保障家庭户主或其直系亲属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防止假冒、虚领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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