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2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 | 行政许可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9号令)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公墓审批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9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 | 行政许可 |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由省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局办理涉外养老机构设立(黔民函〔2015〕 174号) |
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2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2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2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2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8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4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9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5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0 | 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6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7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9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0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4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1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4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2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3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3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4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8 | 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4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4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6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6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26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的福利机构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2 | 行政处罚 | 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3 | 行政处罚 | 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福利机构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27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17条 |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18条 |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7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抢夺或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的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30、31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30、31条 |
市民政局救灾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
3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8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8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39 | 行政处罚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9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9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0 | 行政处罚 | 将应当火花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公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0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0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1 | 行政处罚 |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1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1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2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郭嘉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2条 | 市民政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54条;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22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和工商部门 |
43 | 行政强制措施 |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6条 | 市民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6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4 | 行政强制措施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6条 | 市民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6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5 | 行政强制措施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28条 | 市民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28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6 | 行政强制措施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有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28条 | 市民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28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7 | 行政强制执行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8条 | 市民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18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8 | 行政给付 | 对申请评残人员组织评定上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2、23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暂行办法》第29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2、23、24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暂行办法》第29条。 |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49 | 行政给付 | 对分散安置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0条;《人民警察优抚优待办法》第33、34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9、30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暂行办法》第16条 |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0 | 行政给付 | 对新增优抚对象进行审核上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11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暂行办法》第8、9、10、12条 |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1 | 行政给付 | 对申请追烈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暂行办法》第8、13条 |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2 | 行政给付 | 接收安置市直机关退役士兵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32条 |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3 | 行政给付 | 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开展冬春救助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1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1条 | 市民政局救灾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统计、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统计、评估上报的冬春救助台账,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冬春救助工作,不承办个体救助 |
54 | 行政给付 |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负责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2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2、23条 | 市民政局救灾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将救灾款物的分配到县区,并监督使用情况。对自有物资进行管理使用。具体物资分配对象为单位。不办个体救助。 |
55 | 行政给付 | 对捐赠款物、救灾款物的调拨、分配、管理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0、25、26、26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4、25、26、27条 | 市民政局救灾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将捐证的救灾款物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分配到县区,并监督使用情况。具体物资分配对象为单位。不办个体救助。 |
56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二、三、四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2、3、4、5、6、7、12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二、三、四、五章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市民政局办理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收养登记;县、特区、区民政局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57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1条 | 市民政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31条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外称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8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25条 | 市民政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条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59 | 行政奖励 |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第28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8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0 | 行政奖励 | 对敬老、养老、助老典型和老有所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 | 市老龄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老龄办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1 | 其他类 | 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命名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 | 市民政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1条 |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2 | 其他类 | 对殡葬法规执行检查和管理,查处违法殡葬法规的行为 | 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第5、6、8条 | 市民政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六盘水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第5、6、8条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
63 | 其他类 |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 | 市民政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23号),第10条; | 市老龄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老龄办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