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超过18周岁仍就读高中、中职、高职、大专、大学本科乃至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办理程序
申请(监护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
3.保障标准
2024年4月起六盘水市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为1900元/月/人、1400元/月/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对超过18周岁仍就读高中、中职、高职、大专、大学本科乃至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办理程序
申请(监护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
3.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收养登记
1.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本人)→审查(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县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