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发布时间: 2024-11-27 10:16   字体:[]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低保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

2.办理程序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二榜公示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

3.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省确定的第二档808元/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省确定的第一档6852元/年。

4.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

1)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病种为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81/·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3)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4)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2024年六盘水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元/·人)

城市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

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

242

171

老年人、在校学生

162

114

单亲家庭成员

121

86

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

-

86

非重度残疾人

81

81

5.“单人保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户中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五)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特困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2.办理程序

个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区)受理申请并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乡镇(街道、社区)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2024年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且不低于2021年实际供养水平,2024年标准为1050/·人,分散供养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一致。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6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

2024年六盘水市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元/·人)

钟山区

六枝特区

水城区

盘州市

全护理标准

1890

1760

1760

1890

半自理标准

945

880

880

945

全自理标准(集中供养对象)

378

352

352

378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2.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5000—10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给予1—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或法定被抚养人、被扶养人在省内就读的,在1000—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5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慢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1000—30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700—2500元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4.救助限额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