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等全市性社会组织:
经立案调查,六盘水市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等多家全市性社会组织(详见附表)已多年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征求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我局决定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1年2月26日在六盘水市民政局官网上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取得联系,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行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单位所有印章交到六盘水市民政局,逾期不交的自行作废。
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贵州省民政厅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盘水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