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三)《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7〕42号)
二、申请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含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及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4、提供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财政要落实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当地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特困人员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安排,为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一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一致且不低于2016年实际供养水平,确定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6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根据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户主)书面申请;
(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
(三)需要照料护理的提供照料护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银行账号。
五、办理程序
个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区)受理申请并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乡镇(街道、社区)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六盘水市社会救助局8265819
六枝特区社会救助局5323503
盘州市社会救助局 3639915
水城县社会救助局 8933671
钟山区社会救助局 8266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