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
二、申请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在8000元—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4—6个月的临时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在本省范围内就读的,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在省外就读的,在30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人均500元,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个人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500元—1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户主)书面申请;
(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按“个人向乡镇(街道、社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区)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六盘水市社会救助局8263528
六枝特区社会救助局5323503
盘州市社会救助局 3639915
水城县社会救助局 6668094
钟山区社会救助局 8266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