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按照省级统一安排,2025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832元/月,较上年增幅3%;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260元/年,较上年增幅6%;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82元/月,较上年增幅3%。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