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下列9家全市性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六盘水市民政局将以下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失信名单。
特此公告。
六盘水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