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六盘水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民政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依权限对辖区内民政领域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证据审查整理;4.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5.法制审核;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与公开。
(四)行政确认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五)行政检查程序
主要包括:1.制定检查方案;2.公告或通知;3.检查实施;4.检查报告;5.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程序
主要包括:1.报批;2.实施;3.告知;4.采取强制措施。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8263761;0858-8229841。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