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推动全省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政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制发了《贵州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了20多年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民政工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在社会(慈善)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社会救助、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彩票管理等方面赋予了各级民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是民政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在日常工作和实地执法监督中发现,全省民政系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会执法”的情况,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健全等因素在一定程序影响了民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民政部仅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其他业务还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鉴此,有必要及时制定出台我省民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七十四条,从总则、一般规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全流程进行规范。
(一)第一、二章为总则和一般规定。介绍了出台《规定》的依据、意义,对《规定》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管辖权和相关回避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第三章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简易处罚程序的实施步骤、执法文书、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
(三)第四章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整理、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法制审核、 作出决定、送达与公开等七个环节对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全流程进行了明确。对每个环节的工作措施、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第五、六章为行政处罚执行和案件终结。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涉及的罚金收缴、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进行了明确。
(五)第七章为附则。对《规定》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对使用的执法文书样式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三、《规定》对民政部门管辖权作何界定?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民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民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此外,《规定》中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民政部制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一定差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从民政各业务综合考虑,管辖权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更为合理,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但为与民政部规章相衔接,《规定》第七条对管辖权的表述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定》对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回避作何要求?
《规定》对执法人员主动回避和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进行了明确。如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五、《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什么要求?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应当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强调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六、《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哪些体现?
一是明确了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二是明晰了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和先后顺序。列明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民政部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