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原长期在外务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家庭成员罹患大病返乡照料病人1个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务工的,以及返乡在家连续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